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3-06-12 来源:奉贤中学附属小学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章程

2023612日经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序言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创办于二0二一年九月,坐落于上海市奉贤新城。这是一所有着办学规模30个教学班,硬件设施先进,社会给予相当关注度的公办学校。学校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过程中管理思路理顺,管理模式规范,且各运行部门之间平稳、和谐,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条  学校全称: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英文表述 Primary School Affiliated To Shanghai Fengxian High School,简称:奉中附小。学校创办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坐落于上海市奉贤新城。学校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文雅路366号,占地面积30860平方米,建筑面积19917.34平方米,办学规模30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由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举办,经上海市奉贤区事业单位管理局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实施五年全日制小学教育。

第五条 学校实施小学义务教育,促进基础教育发展。业务范围:小学学历教育。

第六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七条  办学目标:办一所人民群众满意的智慧型学校

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五育”并举,坚持智慧办学,创建现代学校制度,实现学校现代管理。学校按研习需求布局空间,满足教师专业成长;按学习要求设计学习场景,激发学生发展潜能,从而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学校成为区内一流、市内知名的品质优秀的学校。

第八条  办学理念与培养目标

办学理念:让每一个生命更明朗

学校激发每个生命的闪光点,养诚启明,让每一位师生能在为人、为学、为事方面做到至诚明朗。

学校创造教师专业成长的途径和机会,使教师筑牢初心使命,德才兼备,尽心尽力培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创建与家长沟通交流的渠道和桥梁,使家长始终保持积极明朗的态度,协同学校共促孩子健康成长;创设赋予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的良好育人环境,使学生始终全面发展,朝气蓬勃。

育人目标:做崇真向上、乐学尚美的人。

学校让每一个孩子都如水晶般纯真、独特、明亮,并以更闪亮的光芒回馈世界,做崇真向上、乐学尚美的人,培养学生成为具有至诚心(德)、灵活脑(智)、康健身(体)、明亮眼(美)和勤劳手(劳)的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学校面向奉贤区教育局确定的对口区域招生,招生对象为国家规定的适龄儿童,招生以奉贤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十条  学校以“至诚·明朗”为校训。

“至诚”的意思是极为诚恳、真诚。“至诚”,是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相处所需要的优秀品质,体现在对党忠诚、待人真诚、为学诚实、做事诚信。“至诚”是要让师生爱党爱国,坚守正道,至诚至信。

“明朗”的意思是光明磊落、乐观、开朗。“明朗”是个人对自身品性的要求,体现在为人自信开朗、积极向上。“明朗”是让师生成为心胸开阔、乐观豁达的人。

“至诚·明朗”,心至诚,路越明,行更远。学校旨在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陶冶师生“真善美”的情操,养成崇奉贤人、明德明理的人。

学校“三风”

校风:明于心,亮于形。

心有光亮,自予光芒;心若光明,世界就鲜亮。校园处处是师生学习成长的大课堂。学校的每一个人都能自发光芒,从而展示至诚明朗的形象。

教风:明于道,精于术。

为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学生的家国情怀,培育崇高德行、坚强担当的新时代人才,教师能遵循教育规律,坚持教书育人。“明道”在于教师掌握现代教学的基础理论,了解学生的认知特点,遵循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精术”则是教师以学生发展为本,研究学生的学习方法,灵活应用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技术,并形成自己的教学风格。每一位教师都能勤于实践,善于反思,彻悟教育之道,锤炼育人之术,做道明术精的名师。

学风:明于志,勤于行。

“志”是志向。“行”是行为、兴趣以及习惯。学生能够确立远大志向,能够懂得自己有潜能,树立进取的信心,具有高昂的学习热情,抱有积极认真的学习态度,在学习和生活中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和卫生习惯,并朝着自己的梦想去奋斗。每一位学生通过认识自我,挖掘潜能,制定达标计划、落实确切行动,做明志勤行的水晶宝贝。

第十一条  学校徽标和纪念日


标志由五支菱形水晶和一滴圆形小水晶组成。圆形小水晶呈透明蓝色,代表儿童最初最纯净的心灵,也代表着教师不忘教育初心,让教育回归以生为本的原点。五支菱形水晶,大小一致,从整体来说,象征着德、智、体、美、劳五大方面;从学生层面来说,象征着一年级至五年级的五个成长阶段;从教师层面来说,象征着教师在师德修养、课程领导、课堂实践、德育管理、学术研究五大领域的探索和修炼。五支菱形水晶,颜色不同,意义也不同:拥有广博的知识和见地(蓝水晶),具备健康的体格和阳光坚强的心理(黄水晶),拥有良好的沟通能力,能与自然社会和谐相处(绿水晶),铸造吃苦耐劳的精神,对生活保有不灭的热情(橙水晶),具备珍贵而厚重的品德(紫水晶)。

标志从小圆点出发,依紫、黄、蓝、橙、绿的颜色顺序顺时针一圈,在学生层面,代表着初入小学校园时的青涩懵懂到毕业时期的自信开朗;在教师层面,代表着由刚入职时的青葱稚嫩到成熟时的睿智卓越。希望全体师生如五色水晶,在不同阳光的映照下,绽放更独特、更绚丽的光彩。

学校的校歌为《向着明亮那方……》。

学校校庆日为823日。

学校的校刊为《文·雅》。

第二章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二条  上海市奉贤中学附属小学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组织建设,保障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党组织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本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学校落实本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本校重大问题,具体包括:

(一)本校党的建设中重要事项;

(二)事关本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

(三)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四)人才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重要事项;

(五)学校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部门工作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会议的议事决策制度,明确议事决策范围。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讨论决定下列学校具体行政工作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并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校务会议进行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建立定期召开校务会议制度,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先队大队部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共青团和少先队大队部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指导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民主管理、协同育人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置教师发展部、课程发展部、学生发展部、服务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二十三条  本校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制度、法治副校长等工作机制建设,积极发挥法治副校长和法律专业人士对提高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学校法律顾问,完善法律顾问工作机制,畅通法律顾问履职渠道。

学校聘请公检法司专业人士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四章 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节  举办者

第二十五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节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学校依照《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纪律处分,并根据学生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对在籍在读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子女、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通过免除学校代办服务性收费等给予资助。

第三节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

(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其中,学校教师除上述第一款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依法对学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法律规定的不良行为,予以制止、进行批评教育,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理、处分以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享有申诉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建立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教师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校管理

第一节 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型课程、探究型课程和拓展型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开发特色课程,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规定组织好考试,认真做好考后的教学质量分析。

学校不单纯以学科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建立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及运行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节 其他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人员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依法制定相关人事管理制度,包括:包括统筹使用事业编制资源、完善岗位设置管理、优化引进和招聘制度、健全岗位聘用管理制度、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完善交流轮岗制度、逐步建立退出机制、优化学校绩效分配制度八大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本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破坏。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对侵占、破坏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资产管理制度,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处置单位资产。包括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两级台账、对基建和大型设备、物品的采购制定相关规定、对物品的申报、购买、验收、审批、报销作出相应的要求、严格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好财产移交报废报损工作等。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家长讲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基地实践活动。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重点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学校基本情况,包括历史沿革、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机构职能、联系方式等;

(二)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以及办事流程;

(三)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等;

(四)学校招生的计划、范围、对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评优奖励办法,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报考条件、录取办法,学生资助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和结果;

(五)学校收费的类别、项目、标准、依据、范围、计费单位和批准机关以及监督电话;

(六)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关规定,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课程设置方案与教学计划及执行情况;

(七)学校教职工招聘、职称评聘、职务晋升、评优的条件、程序、结果及争议解决办法,绩效考核及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教师培训等师资建设情况;

(八)学校数量较多的物资采购、基本建设与维修、房产承包与租赁等的招投标结果及实际执行情况;

(九)学校经费收支情况,学校资产和受赠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学生用餐、组织活动等服务事项及安全管理情况,自然灾害、传染病等涉及师生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处置情况;

(十一)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接受上级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管、督导、考核。通过建立与社区沟通联系制度以及家长委员会等途径,接受家长和其他社会公众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接受来自学校党组织、内部管理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的监督。

第八章  终止与剩余资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本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生效与修订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并报上海市奉贤区教育局、奉贤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订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

(三)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四)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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